证券交易系统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建议将“内卷式”竞争纳入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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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备受社会各界期待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迎来二审,立法进程加速。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联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长期关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相关工作,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张毅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大量具体情况作出了细致规定,可执行性强。目前,草案二审稿已趋于完善,也可考虑适当增加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有关条款。
今年全国两会,张毅更加关注如何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他认为,“内卷式”竞争本质是不正当竞争,建议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纳入信用评级,与政府支持、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融资等挂钩,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诚信体系基础。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联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趋于完善
证券时报记者:您对于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何看法?您对草案中哪些条款印象较深?对于草案是否有修改意见?
张毅:我体会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两大亮点。一是确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奠定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二是针对大量具体情况作出了细致规定,可执行性强。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利用互联网侮辱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等大量民营企业实际遇到的具体问题都有细致规定,使得其有很强的可执行性。执行性越强的法律和法规,保护力度也更大。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中不少条款都体现了我此前递交过的各项修改建议,我也建议还可以在法律责任方面再细化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有关条款。
证券时报记者:民营企业开展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边缘。如何把握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罪与非罪、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等界限?
张毅:经营主体开展创新业务,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不落入法律禁止与限制领域的创新都是被允许的。从罪刑法定制度的角度,“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民营企业创新不应有顾虑。
限制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权限
证券时报记者: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最高检正在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您对于整治、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有哪些制度性建议?
张毅:一是严格限制对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权限,严格依法依规审查采取冻结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比例。建议明确异地查封冻结应当向当地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委托当地代为执行。应明确对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而造成损失损害的,或者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是规范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核心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权限合适情形,避免企业经营因此出现问题。
三是探索建立提级管辖、上级审批和指定管辖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等。
证券时报记者:我国多次强调要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您对于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有何建议?
张毅:一方面,要通过立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细化账款支付的相关规定,包括支付时限、责任和失信惩戒措施,将不合法欠款纳入信用评级,与政府支持、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融资等挂钩,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诚信体系基础。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减少拖欠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款项登记和投诉平台,确保信息透明化,为中小企业提供集中投诉的渠道,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多环节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证券时报记者:您如何看待“内卷式”竞争?如何从立法、司法、执法环节遏制“内卷式”竞争?
张毅:“内卷式”竞争本质上是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一些行业领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低于成本价的销售策略扰乱市场秩序。这种行为威胁到中小企业的生存,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链主企业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利用优势地位挤压链上企业,实施超长结算账期,导致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电商平台的低价竞争同样严重,恶性价格战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秩序,侵权“山寨”产品增多。因此,应当重视“内卷式”竞争的危害,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建议从多个环节入手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首先,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强化市场监管。同时,应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经认定的“内卷式”竞争行为等纳入信用评级,与政府支持、发债融资等挂钩,推动建立诚信体系。其次,电商平台履行职责,协助判定“内卷式”竞争行为,如设立价格监测机制,设置价格阈值进行实时预警,对屡次出现问题的商家进行黑名单管理,同时给予良性商家流量支持。最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公益诉讼,针对重点行业和公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并为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证券时报记者:企业破产法在近年多次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哪些问题是企业破产法修订急需关注和解决的?
张毅: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十分重要。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让企业重生,才能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已积累了大量的破产重整经验,有必要将其纳入到立法规范中。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中的模糊地带,对于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同样重要。
校对:廖胜超证券交易系统